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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30号关于宁夏牧伦河乳业有限公司乳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4-12 16:40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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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30号

宁夏牧伦河乳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宁夏牧伦河乳业有限公司乳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牧伦河乳业有限公司乳品厂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640000-04-01-366107)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绿色农产品科技创业园,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2′49.381″,北纬39°7′13.332″。本项目租赁园区内已建成标准厂房1座,占地面积为4000m²,拟安装7条灌装生产线并配套相关附属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灭菌乳3万吨、调制乳1万吨、发酵乳1万吨。项目总投资2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6万元,占总投资4.3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牧伦河乳业有限公司乳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SO2、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中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标准,NOX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中限值要求;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经密闭遮盖及喷洒除臭剂后,臭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石嘴山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软水制备废水一同经总排放口(DW001)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石嘴山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通过安装减振、隔振材料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包装外售综合利用,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运营期滤渣及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外售综合利用;废弃离子交换树脂、RO膜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不在厂区贮存;污泥定期进行清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化验室废液、试纸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暂存点的设置和运行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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