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43号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审批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荒漠化防治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结合专家意见,经审查,基本同意《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荒漠化防治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以下批复意见。
一、项目概况
2023年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荒漠化防治示范项目(项目代码:2307-640202-64-01-724026)位于石嘴山市石炭井沟大磴沟、大枣沟、北岔沟和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武当路苗圃地内,属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建设日光温室2座,规格为53米×10米(含耳房长3米×3米),总面积1024㎡;其中荒漠化防治示范区各区的治理任务为:大磴沟片区营造水土保持林18.80hm2;大枣沟片区营造水土保持林6.53hm2;北岔沟片区营造水土保持林16.27hm2;配套建设作业道面积2.28hm2。
项目总占地面积43.99hm2,均为临时占地,占地类型为工矿用地和其他草地。项目土方开挖总量为1.51万m3,回填土方总量为1.51万m3,挖填平衡。项目总投资467.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0.88万元。项目已于2023年7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6月完工,总工期为12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为314.33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309.83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4.5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53.26万元,植物措施费252.39万元,临时措施4.18万元,独立费用4.50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7〕12号)中第十二条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第四款“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3.99hm2;
(二)同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三)基本同意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及施工工艺与方法等的分析与评价;
(四)同意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项目建设扰动面积43.99hm2,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量9191.70t;
(六)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的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0,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七)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为大磴沟片区、大枣沟片区、北岔沟片区和种苗繁育区共4个防治分区;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方法、编制依据。
三、项目管理
(一)按照《报告书》的内容,你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二)在项目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并严格执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开挖土石方总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