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签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政务服务电子签章管理,推进电子签章应用,现制定《石嘴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签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2022年4月28日
石嘴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签章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子签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签章在政务服务活动中的证照、批文等电子文书中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子签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电子证照、批文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电子签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全区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提供电子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
第五条 需要电子签章的部门当按照以下流程,向电子签章管理机构申请:
电子签章申请。
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
申请电子签章的部门,应当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签章印模采集表。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收齐后统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改革办公室。
第六条 电子签章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授权的技术公司制作,其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
签章制作标准应当遵循国家电子签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七条 电子签章制作机构应当核查申请单位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并与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已备案的印模信息进行比对。
电子签章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申请单位印模信息与其数字证书中所包含名称的一致性。
第八条 电子签章应当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九条 电子签章有效期应当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或至电子签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
第十条 电子签章制发完成后,电子签章服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电子签章制作信息应当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类政务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电子签章对批文、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各政务服务机构在各业务平台上使用电子签章应向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由主管部门按需授权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签章。
各单位不得拒绝电子签章的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签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签章。
第十四条 加盖电子签章的批文、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作为政务服务事项要求的原件材料,视同复印件。
全区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提供电子签章签章及验证等功能。
各类政务服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验章的,原则上应使用全区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
第十五条 加盖电子签章的批文、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电子签章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其电子签章。
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签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电子签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电子签章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签章,原有电子签章将予以注销。
电子签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更新时,电子签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单位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签章不再使用、电子签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签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当向电子签章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签章。
电子签章的注销应当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电子签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签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子签章系统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条 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具有国家商用密码型号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电子签章应采用安全可靠产品。
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应符合《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0031-2014)、《信息安全技术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1106-2013)、《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
-2016)等的规定。
电子签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签章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签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签章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向电子签章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不再提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