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用水权改革目标任务,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石嘴山市水安全,编制了《石嘴山市再生水利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上述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wjcsk@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石嘴山市再生水利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石嘴山市再生水利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再生水置换收储以及交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辖区内通过利用再生水置换工业和生态新鲜水(黄河水、地下水统称为新鲜水)指标,并对置换出的新鲜水进行交易和监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到特定水质标准,可替代常规水源利用的水,也称中水。
第四条 【基本原则】开展再生水交易及监督管理应当落实“节水优先、促进利用”“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统筹兼顾、分类施策”原则,促进再生水扩大利用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条 【职责权限】石嘴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水置换、配置和交易监管。住建、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开展工作。
第六条 【置换要求】再生水置换是指用水户利用再生水并相应减少新鲜水使用,同时对原新鲜水用水权或指标进行置换的行为。现阶段工业企业利用再生水的用水权置换和交易仅限于该工业企业已经通过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用水权证获得取用黄河水、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以下统称新鲜水)用水权。
第七条 【置换条件】已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工业企业和享有黄河水指标作为生态用水水源的河湖,通过使用再生水实现新鲜水用量减少,可以开展再生水置换。
(一)取水许可批复水源为新鲜水的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置换出新鲜水;
(二)取水许可批复水源为新鲜水和再生水的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超出取水许可中再生水量部分的;
(三)享有黄河水指标作为生态用水水源的河湖,通过工程措施开展再生水利用实现新鲜水用量减少,获得富余新鲜水指标的。
工业企业具备利用再生水条件的并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配置许可的,可以开展再生水配置交易。
第八条 【工业水置换提交资料】工业企业应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以下内容:
1、置换申请表(载明拟置换新鲜水用水权数量、已利用的再生水水量等信息);
2、工业企业取得的用水权证或取水许可证;
3、工业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的用水合理性分析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以及相应的审查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生态水置换提交资料】实施生态补水的部门或单位应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河湖生态补水利用再生水置换新鲜水指标核验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再生水补水稳定量测算(监测)数据;
2、置换黄河水指标数量及相关确认文件;
3、工程措施置换区域及方向;
4、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其补救措施等。
第十条 【交易认定】工业企业进行再生水利用置换出新鲜水用水权或指标的,可以向原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发放机关提出置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对置换的新鲜水用水权指标、年限进行审核认定后,可入市交易,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变更手续。
工业企业进行再生水配置交易的,可以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可交易再生水量、再生水水质、交易年限等进行评估,达到可交易条件后开展交易,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手续。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河湖生态补水用水权置换论证报告技术评审,对提出置换的指标、年限进行审核认定,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经审核确认和备案后,置换出的黄河水指标可入市交易。按照置换水量,相应核减取水口新鲜水管控指标。
第十一条 【交易规定】再生水置换新鲜水用水权或指标交易按照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推进,不得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无偿取得新鲜水用水权的工业企业,其利用再生水置换出新鲜水用水权或指标不得自行开展交易,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收储后进行交易;
(二)有偿取得新鲜水用水权的工业企业,其利用再生水置换出新鲜水用水权或指标,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在用水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交易期间持有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企业应办理水量变更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在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或用水权数量、水资源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四)河湖生态补水稳定利用再生水开展长期黄河水用水权置换交易的,不得超过生态补水总水量的50%,剩余的再生水置换指标可以进行短期交易,为确保河湖生态补水安全,交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交易原则】利用再生水置换出新鲜水用水权或指标交易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交易监管】再生水用水权交易期间产生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再生水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再生水用水权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再生水用水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有违反本规则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让竞得方取得受让权但无故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三年内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罚】对监管中发现再生水利用交易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再生水利用交易批准文件;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的,一经查证取消交易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石嘴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