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有本自治区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经过民主评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经依法确定的低保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给予不同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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