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4-00031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4〕33号 | 生成日期 | 2024年0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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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4年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
《2024年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送审稿)》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权限的规定,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意见建议的征集,结合调研和实际开展工作需要,拟定了2024年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现安排如下:
一、修正《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修正背景:《立法法》于2015年第一次修正后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规定,2019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共7章49条,明确了规章制定的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等具体要求。特别是第六条规定“规章制定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范了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了规章制定质量。
修正理由: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特别是对设区的市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权限进行了修正。《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同时,国家、自治区对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为此,需要对《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立法权限及有关条文的表述进行修正,以便与《立法法》条文规定精神和表述相一致,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质量,通过对《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正,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起草责任单位:石嘴山市司法局
完成期限:2024年10月30日前
二、制定《石嘴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背景:为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2020年11月,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石嘴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共21条,首次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界定了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明确了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原则,在推动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宝贵的自然资源和珍贵稀有树种、强化管理养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制定理由:因古树名木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作为石嘴山市城市悠久历史与深厚文化底蕴的象征,具有较高的科研、生态、观赏和科普价值,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历史的见证和活文物。《石嘴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在施行过程中,监管措施较为明确,简便可行,达到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预期目的。因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切实提升管理质效,为巩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以政府立法的形式,制定《石嘴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起草责任单位: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期限:2024年10月30日前
附件:1.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项目(一)
2.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项目(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项目(一)
项目 | 修正《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
报送机关 | 石嘴山市司法局 | 送审时间 | 2024.9.20 | |||||||
立项形式 | 制定 | 修正 | √ | 打包修改 | 废止 | 调研 论证 | ||||
立项理由 | 202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特别是对设区的市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权限进行了修正。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对《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正,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 |||||||||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修正《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一是完善立法原则,将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等内容,修改到相关条文中;二是修正立法权限,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同时,将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方面的新要求,修改到相关条文中。三是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做到严格审查,操作更简便、更高效。 | |||||||||
拟确立的主要措施 | 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规章项目征集、意见建议征集、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通过来函来电、网上讨论、举办听证会、座谈会、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拓展参与渠道,提高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 |||||||||
起草人及联系电话 | 李娟联系电话2035360 15909626336 哈明远联系电话2035360 13995362444 | |||||||||
法规科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李娟联系电话2035360 15909626336 | |||||||||
时间 进度 安排 | 5月底前,完成立法前调研,确定立法项目。 6月底前,完成草案初稿并征求各部门初步意见。 7月底前,征求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分管副市长意见。 7月中旬前,挂网在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8月底前,反复修改,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9月10日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9月20日前,将修正草案文本和说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规章修正出台后,及时做好报备以及宣传实施工作。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项目(二)
项目 | 制定《石嘴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
报送机关 |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 送审时间 | 2024.9.20 | |||||||
立项形式 | 制定 | √ | 修订 | 打包修改 | 废止 | 调研 论证 | ||||
立项理由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和印发了《石嘴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因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切实提升管理质效,为巩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以市政府行政立法的形式,制定《石嘴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以市政府行政立法的形式,制定《石嘴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后,解决后续衔接管理事宜;二是发挥政府立法的作用,提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执行效力,使监管更到位、更高效。 | |||||||||
拟确立的主要措施 | 一是进一步界定古树、名木及保护管理要求;二是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三是建立和完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
起草人及联系电话 | 高敏联系电话0952—3812197 | |||||||||
法规科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赵玮婧联系电话0952—3811929 | |||||||||
时间 进度 安排 | 5月15日前,完成立法前调研,确定立法项目。 5月底前,完成草案初稿并征求各部门初步意见。 6月底前,征求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分管副市长意见。 7月底前,挂网在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8月底前,呈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9月5日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9月20日前,将规章草案文本和说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规章制定出台后,及时组织宣传并推动规范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