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4-00021 | 文号 | 石政发﹝2024﹞11号 | 生成日期 | 2024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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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
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质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质效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质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质效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4〕10号)精神,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提高行政工作质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底前,全面推进自治区部署的“13+1+7+N”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即国务院确定的13个“一件事”、自治区政府确定的1个“高效办证”重点任务和7个“一件事”及市县(区)确定的N个“一件事”;同时,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2027年,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全面推行,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13+1+7+N”重点任务
1.高效办成国务院统一确定的13个“一件事”。围绕企业、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实行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大力整合环节、再造流程,扎实推进企业信息变更、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等企业类“一件事”和新生儿出生、教育入学、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残疾人服务、退休等个人类“一件事”高效办成。
2.聚力落实自治区统一确定的“高效办证”重点任务。以全面化解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为突破点,提升办理城镇住宅不动产权证便利化水平,力争遗留问题应化尽化,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新模式,避免新增城镇住宅出现“办证难”问题。全面提升许可证照办理质效,厘清全市各部门依法制发的各类证照底数,推行“证照联办”“一业一证”等改革,实现更多证照极简办理、高效办理。加强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丰富“扫码亮证、证照免提交”应用场景,推广“免证办”服务。
3.高效办成自治区统一确定的7个“一件事”。巩固提升“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水平,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审批、一窗发证。扎实推进企业开办、企业员工录用等企业类“一件事”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公民婚育、灵活就业、军人退役、公民身后等个人类“一件事”高效办成。
4.高效办成市、县(区)确定的N个“一件事”。在全市推行高效办成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件事”,进一步精简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当日办结。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从实际出发,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确定符合本地、本行业领域特色的“一件事”,重点对多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办理的多个关联事项推行集成办理,力争在更多领域、重点事项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
(二)全力夯实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基础
1.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巩固提升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场所标准化建设、一体化管理水平,政务服务事项和公用事业高频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场所集中办理,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持续推动办事流程优化、服务体验提升。切实增强帮办代办能力,为特殊群体提供陪同办、代理办、优先办、上门办等服务,推行“周末不打烊”“办不成事”反映、“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等服务举措,满足企业和群众多样化办事需求。全面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做优乡镇(街道)“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商业综合体、乡村集市等延伸,实现更多高频政务服务自助可办、多点可办。
2.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全面应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我的宁夏”APP,畅通网上办事服务渠道,优化网上办事流程,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实现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高标准落实全国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和向基层延伸试点工作,推动实现全市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同质量服务。不断延伸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社保、托育服务、残障服务等民生服务半径,实现政务服务扩面增效、公平可及。深化“跨省通办”“区内通办”等跨域办事服务,按需开设远程虚拟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远程帮办服务。
3.推进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依托宁夏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加强与政务服务“好差评”、线上“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等各类诉求收集平台对接联动,实现诉求建议“一线应答”。按需设置重点领域专席,不断提升12345热线接办效率,高效受理和快速响应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合理分流非警务求助,提高12345与110对接联动效率,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三)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1.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模式。实行告知到位、信用承诺、事后监管、失信惩戒的原则,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编制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细化办事方式和监管细则。加强审批、监管、执法、信用等业务协同,完善差异化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分类采取材料后补或免交材料等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审批服务模式。
2.推进政策服务“免申办”。丰富和拓展石嘴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涉企政策服务功能,整合归集各类涉企服务、惠企政策,实现利企惠企政策和服务精准推送、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协同自治区建设政务服务智能客服、智能审批、智能帮办等支撑平台,探索推进“无人工干预”自助审批,提升线上线下智慧化服务水平。
3.实行涉企“一类事一站办”。提升各政务服务大厅企业服务专区(驿站)建设水平,推动涉企高频事项向县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围绕项目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科创服务、公共服务等,梳理定制化、套餐式、主题式涉企服务“一类事”场景,一站式提供咨询、解读、申报等服务,以优质服务助企纾困,实现“一类事一站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力求实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审批局牵头,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将“高效办成一件事”列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和督查范围。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效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常态化开展。
(二)抓好任务落实。市直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对牵头的“一件事”细化工作举措、全力统筹推进,各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对接、加强业务联动,确保确定的年度“一件事”高效办成、落地见效。各县区要强化统筹安排,指导各乡镇、村持续抓好“一村一年一事”,要进一步强化改革创新,着力对办事堵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主动改革创新,逐年推出具有本地本行业特色的“一件事”,力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多突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不断扩大企业和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市政府办公室加强跟踪问效,协调市直各部门(单位)及时解决“高效办成一件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常态长效的“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新局面。请各县区、市直牵头部门(单位)于12月上旬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国务院统一安排,共13项)
2.“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自治区统一安排,共7项)
3.石嘴山市全面化解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
4.石嘴山市推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件事”工作方案
附件1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
(国务院统一安排,共13项)
阶段 | 序号 | “一件事” 名称 | 具体事项 | 自治区责任部门 (★为该“一件事” 牵头部门) | 市级责任部门 (★为该“一件事” 牵头部门) | 任务举措及 完成时限 |
(一)企业事项 | ||||||
准入准营 | 1 | 企业 信息变更 “一件事” | 企业变更登记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企业印章刻制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
基本账户变更 |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 | 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分行 |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2 | 开办 运输企业 “一件事”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 | ||||||
3 | 开办 餐饮店 “一件事”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
食品经营许可 |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 石嘴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 ||||
经营发展 | 4 | 水电气暖 网联合报装 “一件事” | 水电气网接入外线工程联合审批 | ★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供电报装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及供电企业 | 市发展改革委及供电企业 | ||||
燃气报装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及供气企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 供气企业 | ||||
供排水报装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及供水企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 供水企业 | ||||
供暖报装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及供热企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 供热企业 | ||||
通信报装 | 宁夏通信管理局及 网络运营商 | 石嘴山市通信管理局及 网络运营商 | ||||
5 | 信用修复 “一件事” | 统筹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建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厅等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 ||||
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市市场监管局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6 | 企业上市 合法合规 信息核查 “一件事” | 统筹相关申请核查信息的受理、分派、汇总和结果送达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
企业城市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企业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
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
企业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市市场监管局 | ||||
企业卫生和人员健康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委 | ||||
企业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 ||||
企业应急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
企业住房、工程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企业科技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科技厅 | 市科学技术局 | ||||
企业交通运输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
企业合法纳税情况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宁夏税务局 | 石嘴山市税务局 | ||||
企业知识产权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知识产权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
企业水资源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自治区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
企业消防安全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 石嘴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 ||||
电信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信息核查 | 宁夏通信管理局 | 石嘴山市通信管理局 | ||||
企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存信息核查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注销退出 | 7 | 企业破产 信息核查 “一件事” | 统筹相关申请核查信息的受理、分派、汇总和结果送达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 ★市政府办公室、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宁夏税务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嘴山市税务局 |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税务局 | 市医疗保障局、 石嘴山市税务局 | ||||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企业税费欠缴信息核查 | 宁夏税务局 | 石嘴山市税务局 | ||||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 银川海关 | 石嘴山海关 | ||||
8 | 企业 注销登记 “一件事” | 税务注销 | 宁夏税务局 | 石嘴山市税务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
企业注销登记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 银川海关 | 石嘴山海关 | ||||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银行账户注销 |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 | 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分行 | ||||
企业印章注销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
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二)个人事项 | ||||||
出生 | 9 |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签)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委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
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育医疗费报销及生育待遇申领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办理居民医保登记 | ||||||
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委 | ||||
入学 | 10 | 教育入学 “一件事” | 新生入学信息采集 | ★自治区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户籍类证明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
居住证 | ||||||
不动产权证书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医疗保险参保记录查询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生活 | 11 | 社会 保障卡 居民服务 “一件事” | 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就医购药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交通出行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
文化体验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 ||||
12 | 残疾人 服务 “一件事” | 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自治区残联 | ★市残联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自治区民政厅、残联 | 市民政局、残联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残疾人就业帮扶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残联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残联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退休 | 13 | 退休 “一件事”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 |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 ||||||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 ||||||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委 | ||||
户籍信息确认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附件2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
(自治区统一安排,共7项)
阶段 | 序号 | “一件事” 名称 | 具体事项 | 自治区责任部门 (★为该“一件事” 牵头部门) | 市级责任部门 (★为该“一件事” 牵头部门) | 任务举措及 完成时限 |
(一)企业事项 | ||||||
准入准营 | 1 | 企业开办 “一件事” | 企业设立登记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公章刻制备案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经营发展 | 2 | 企业员工录用 | 就业登记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 ||||||
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二)个人事项 | ||||||
房产 | 3 |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宁夏税务局 | 石嘴山市税务局 |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电表过户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及供电企业 | 市发展改革委及供电企业 | ||||
水表过户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及供水企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 供水企业 | ||||
天然气表过户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及供气企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 供气企业 | ||||
婚育 | 4 | 公民婚育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自治区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
户口迁移 | ||||||
生育登记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委 | ||||
就业 | 5 | 灵活就业 | 就业登记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 ||||||
社会保险登记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 宁夏税务局 | 石嘴山市税务局 | ||||
6 | 军人退役 “一件事” | 退役报到 | ★自治区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
退役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自治区退役军人 事务厅、公安厅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安局 |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申领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
预备役登记 | 宁夏军区 | 石嘴山军分区 | ||||
社会保险登记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社保卡申领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自治区退役军人 事务厅、医疗保障局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医疗保障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身后 | 7 | 公民身后 “一件事”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梳理事项(3月30日前完成) 2.整合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重构流程(4月30日前完成) 4.制定指南(5月30日前完成) 5.人员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6.线下试行(7月30日前完成) 7.优化完善(9月30日前完成) 8.上线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 9.宣传推广(11月30日前完成)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卫生健康委 | ||||
出具火化证明 | 自治区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
遗属待遇申领 |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死亡、宣告死亡办理户口注销 | 自治区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
注销驾驶证 | 自治区公安厅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市医疗保障局 |
附件3
石嘴山市全面化解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安排,为全面化解我市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化解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为突破点,不断提升办理城镇住宅不动产权证便利化水平。2024年,聚焦经济适用住房、涉法涉诉等国有土地上已出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等难点问题持续攻坚,力争遗留问题应化尽化;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新模式,避免新增“办证难”问题。2027年,城镇住宅不动产登记全面规范、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房屋建设时的政策法规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坚持综合施策,简化办理程序,化解群众无过错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
(二)民生优先,证缴分离。维护群众权益,鼓励担当作为,把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追缴项目建设单位税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分离,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三)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履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提高处置任务办理效率,推进遗留问题化解销号。
(四)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区分遗留问题类型,“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分类处置,依法登记。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化解存量“办证难”问题
1.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且需评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以市、县(区)住建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开工日期作为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2.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的问题。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或者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依法追缴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3.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契税申报问题。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受让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由受让人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和有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开发建设主体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购房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部门落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受理。政府主导建设的安置房、棚改房等项目,对于实行产权置换安置的房屋,由政府主导建设部门牵头办理相关税收手续,负责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其中购房人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上述购房人(或受让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和原合同金额予以核定计算征收契税。(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4.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未进行规划核实的问题。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核实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核实手续;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可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建设项目未按要求配建公共用房或者配建的公共用房未达规定面积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补建、置换、易地建设等措施,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整改承诺书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规划许可范围、超容积率等建设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按实际测量成果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涉及违反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并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规划核实手续或认定意见、核实意见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不再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5.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建设工程项目手续齐全、能够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申报主体应当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消防验收合格、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凭参建单位有效验收材料、房屋质量鉴定报告等,由住建部门审核出具是否符合竣工验收的意见。确因建成时间较早,项目审批手续资料齐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参建主体灭失或不配合等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住建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进行认定并出具验收是否合格意见。(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6.未办理消防验收的问题。1998年9月1日前建成,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房屋,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199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屋,由申报主体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住建部门牵头,消防救援机构配合,在住宅建筑实体满足建设时消防执行标准,无消防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不关联建设工程的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质量报监、施工许可、规划核实等手续,不关联建设责任主体灭失等情况,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出具意见。(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7.涉法涉诉类“办证难”问题。针对“群众无过错”的涉法涉诉类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坚持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施策,聚焦难点堵点问题,明确路径方法,压实工作责任,全力推动问题应化尽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各辖区法院负责)
8.畅通群众反映“办证难”问题渠道。依托各类诉求建议反映平台,对群众提出的各类办证诉求和问题,及时向上游审批供给环节反映,必要时发送工作办理提示建议单,合力推动将问题发现在平时、处理在日常。(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辖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经济适用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超标准建设。经济适用房单套面积超出80平方米的,经市住建部门审批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控新增“办证难”问题
1.合理安排住宅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市自然资源局、市审批局牵头,各辖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在住宅项目土地供应前,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和土地勘测定界并审核入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引导经营主体交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充分利用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服务功能,推进土地交易登记一体化,实现“成交即交证”。(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辖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住房预售制度。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住房预售最小申请单位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或以套为单位办理预售许可。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十预告登记”同步办理。对预售商品房需办理按揭贷款的,由开发企业、贷款银行通过不动产登记企业端、金融端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实施“交房即交证”。对拟施行“交房即交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展限时联合验收、综合测绘等,将不动产地籍调查和规划核实、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并将成果审核入库。项目通过验收后,房地产企业可同步申请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管。加大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加强城镇住宅用地选址、土地供应、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权登记等全流程监管,杜绝违反规划、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违规销售等行为。(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高效办成城镇住宅不动产权证
1.推行“一窗办理、集成服务”模式。深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改革,提高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和业务办理比例,实现不动产登记、缴税等业务“一个大厅、一个窗口、一次办成”。推动不动产登记端口向银行网点、房地产企业、街道社区等延伸,推广“不动产登记+网格员”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住宅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构建多层次、多维度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方便企业群众“全天候”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实现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管理、入学、企业开办等事项中应用。推广“不动产登记+水电气暖”联动过户,充分利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一窗联办。(市自然资源局、星瀚集团牵头,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不动产登记+税务”高效协同。通过“总对总”模式,实现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优化线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合理提升线上支付额度。推进代开发票业务网上可办,加快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并将相关完税信息及时推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不动产登记+金融”高效协同。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推广“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贯彻实施,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区)要压实主体责任,建立重点任务清单,实行领导包抓、一抓到底,确保各项任务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果。
(二)强化工作调度。市自然资源局要建立每月调度工作机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阶段重点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自然资源局要创新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介活动,让广大企业和群众了解不动产登记政策和办理流程。要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营造上下联动抓落实、层层创新出亮点的良好工作格局。
附件4
石嘴山市推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件事”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安排,拓展推行具有石嘴山市特色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件事”,助力产业转型示范市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办事环节重构、部门协同联动,6月底前全市实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当日办结的“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新模式,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明确政务服务事项
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别,市、县(区)梳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件事”涵盖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分别明确事项牵头单位(科室)、协调机制和窗口设置,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相关联的政务服务“单项事”整合为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并以最小颗粒度分解办事指南要素信息。
(二)精简整合申请材料
按照“减材料、压时限、少跑动”要求,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公司设立登记等多个事项所需申请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实现“一表申请”。编制规范统一的文书材料清单,并为申请人提供177类职业(工种)标准化设置承诺表单的自主填报指引服务。
(三)优化重构办理流程
1.一次告知。在市、县(区)政务大厅设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件事”综合受理专窗,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实行“一次性告知”,明确实施依据、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方式、承诺内容及失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素,方便申请人现场咨询或一次性获知。
2.一窗受理。“一件事”综合受理专窗受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业务申请前,先行辅导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完成名称自主申请,获取《名称自主申请通知书》。依据规范的名称表述,对涉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企业设立登记等事项的申请表单、材料统一接收,对照提交材料清单逐一初审、归集,出具受理通知书。
3.一站办理。综合受理专窗根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工种)层级等级,将受理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承诺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分别传递流转至市、县(区)相应业务审批岗位。同步启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的采集录入工作,自接收市、县(区)业务审批岗反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电子信息后,进行实名认证完成设立登记。对同一主体申请不同职业(工种)兼有高级层次的,推行县(区)受理、市县(区)两级联动审批,也可由市级就近受理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实行“一日办结”。
4.一次发证。各审批环节将办结的结果、许可证照第一时间反馈至“一件事”综合受理专窗,由专窗人员负责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所有证照或文书。如无法现场领取的,由专窗人员负责通过“政证快”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
5.一并评估。市、县(区)审批部门在审批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档案资料移交同级人社部门。各级人社部门根据监管职责权限,在收到相关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事项及标准化建设的实地评估。对同一申请主体设置不同职业(工种)层级,存在市、县区交叉监管的,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联合开展实地评估。对评估结果与承诺不符的,人社部门应做出限期整改决定或撤销许可建议,并将实地评估结果和证据材料反馈同级审批部门处理,实现审管协同、业务联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审批局负责统筹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件事”工作,完善与人社、教育等部门“一件事”工作协调机制,在事项梳理、流程优化、落地实施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强协同配合。市、县(区)各业务部门要切实做到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全流程优化办理环节,将申请人跑多个部门窗口、准备多份材料、等候时限过长的“一揽子事”,实现一窗申请、一次办结。并及时分析研究“一件事”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一件事”业务链条规范顺畅,并做好对业务档案资料的归集、分类和入库保管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县(区)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一件事”改革工作指南、信息等,向企业和群众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同时,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业务熟练、流程顺畅、办理高效、成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