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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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解读单位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13年印发的《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3〕93号)进行了修订。
二、基本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适用范围及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是管理职责,明确了在专项资金的申报、支付、使用全流程管理中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是资金申报与预算安排,对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代编预算的专项资金以及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是资金分配与使用,对中央、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分配、调整、使用进行明确:一是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直部门在当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实施项目资金计划及绩效目标,经市直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程序。二是对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市直部门提出具体实施项目资金计划及绩效目标,经市直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程序。三是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市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章是资金支付与结转,对专项资金的支付与结转、直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了明确。除特殊情况及重大紧急事项外,市直各部门不得向同级预算单位、下属预算单位或辖区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对于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于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除跨年度项目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年终结余资金一律不予结转,确需安排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六章是资金监管与绩效,明确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直各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在安排预算资金的过程中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七章是附则,对其他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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