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4〕23号
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10690034A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太沙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庞林茂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东北角车间内新建一条水晶制品生产线项目,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进行调试生产。该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2024年2月初建设完成,2024年3月进行调试生产。2024年4月9日你公司委托北京中诚博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实际建设投资资产评估,并出具《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拟核实资产所涉及的机器设备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博泰评报字〔2024〕第00044号),评估结论为: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的评估的市场价值为:61.45万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2024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9号)。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9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23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罚款贰万肆仟伍佰捌拾壹元肆角整(¥:24581.4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