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环罚〔2024〕13号
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晓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BTNNM367
地址:大武口区高新区金晶街与贺兰山南路交叉口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你公司2023年11月-2024年3月危险废物产生月报信息,你公司2023年11月填报产生废矿物油0.025吨,12月产生0.321吨,2024年1月产生0.096吨,2月产生0.096吨,3月产生0.12吨,查阅你公司废矿物油入库台账得知,你公司2023年11月实际产生0.155吨,12月实际产生0.316吨,2024年1月实际产生0.7759吨,2月实际产生0.6428吨,3月实际产生3.38吨,未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贮存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5日,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3日,用于证明2024年4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贮存信息)、调查报告(2024年5月13日,用于说明调查情况、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现场照片(2024年4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情况)、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大环责改〔2024〕24号,用于证明对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危险废物入库情况台账(用于证明实际产生废机油入库情况)、危险废物产生月报用于证明废机油月报填报情况、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杜晓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13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组织听证会,经听证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本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一致同意继续依法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作出的(石大环罚听告〔2024〕13号)行政处罚程序,对宁夏金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处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因你公司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且废矿物油自行处置利用,未造成环境污染,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