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4〕6号
平罗县希鑫废旧塑料收购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21MA76BPME8Q
地址:平罗县明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原平罗县新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留举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2024年3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收购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收购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收购站院内露天堆放大量废旧塑料(滴灌管、水暖管、PE给水管、水果筐、废塑料桶、废机油桶、废吨桶等),其中废旧机油桶(汽车用机油塑料桶)属危险废物;院内堆存废旧塑料制品约6吨,其中废机油塑料桶及一般废塑料桶打包混合物共计约1.3吨。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平罗县希鑫废旧塑料收购站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004号)。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004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收购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告知了你收购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收购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收购站申请听证,我局2024年5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会认定:鉴于你收购站并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申请人家庭困难,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申请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收购站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收购站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收购站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3.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