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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2024-08-14 19:14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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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16

当事人名称: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珍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18BN0Q

地址:平罗县精细化工基地滨河东路以北、纬二路以南(平罗县红崖子乡)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擅自将污水处理站生化池内的水抽至三效蒸发器西边两个水罐内的废水交由无处理资质和能力的个人倾倒至大武口区原石炭井一中院内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平罗县公安局公安案件线索移交函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28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16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重点管理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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