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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马大豆腐坊)

2024-08-14 19:22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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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24

平罗县马大豆腐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21MA774BURXW

  址:平罗县富民乐蔬菜综合批发市场56号库房

经营者:马鹏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27日下午18时20分,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接到惠农渠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反映,位于城关镇前卫5队,109国道东侧,有1辆罐车往惠农渠倾倒废水。经交警、派出所和惠农渠管理处工作人员查证,罐车驾驶人员为马少元,平罗县城关镇新建二队人,与平罗县马大豆腐坊经营者马鹏系父子关系。马少元将罐车从平罗县马大豆腐坊开至事发现场后离开,由马行(系马少元次子)打开罐车车尾铸铁阀门,通过直径约20厘米的白色塑料软管将罐车内废水排入惠农渠内,与渠内灌溉水混合后流向下游。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马行排入惠农渠内水量大约2吨。马少元和马行承认罐车拉运的废水为平罗县马大豆腐坊生产豆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马大豆腐坊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82号),要求平罗县马大豆腐坊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4〕82号)、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平罗县马大豆腐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71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24号)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中第一类水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处罚裁量标准中只涉及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经调阅2023年10月8日平罗县审批服务局颁发给平罗县马大豆腐坊《食品经营登记证》(登记编号:小作坊 Z2210003382,主体业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平罗县马大豆腐坊行业类别不在名录范围内。因此平罗县马大豆腐坊违法行为不适用2023年12月8日实施的《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第一类水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平罗县马大豆腐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平罗县马大豆腐坊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电话: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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