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3-00013 | 文号 | 石政发〔2023〕1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01月29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本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已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市本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预算。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调整要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统筹兼顾。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资金。
(三)依法监管。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支付、监督和绩效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合法合规、专款专用。
(四)注重绩效。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以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三)负责全市项目综合系统平台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重大项目实施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
(四)按照规定的时限下达专项资金,配合市直部门规范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对专项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库的录入,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监督市直部门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三)对于财政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确保支出的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五)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自评结果。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预算安排
第七条 对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由市直部门项目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以及本单位工作目标,科学规划项目,合理预测资金需求,并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条 对纳入财政代编预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市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和财力情况,提出代编项目及拟安排资金额度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市直部门,结合上级下达的指标文件和资金管理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 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编入部门预算的,经批复后,由市直部门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实施。编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但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代编预算,由市直部门在当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实施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及绩效目标,经市直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对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已明确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未明确具体项目的,市直部门需在收到中央、自治区预算指标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及资金管理要求,提出具体实施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及绩效目标,经市直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对提前下达指标中属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需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额度,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当年11月30日。在规定时限内未上报资金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有关部门需向市政府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市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结余的,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资金支付与结转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拨付。
第十五条 市直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按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确保财政资金快速直达。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及重大紧急事项外,市直各部门不得向同级预算单位、下属预算单位或辖区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分类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八条 属于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管理的专项资金,应严格遵守直达资金机制有关规定,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在资金支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对于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除跨年度项目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年终结余资金一律不予结转,确需安排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项目单位应加快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落实落地,并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支付进度,建立财政资金支出进度与部门预算挂钩机制,对于资金支出进度慢的部门,相应扣减下年度预算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全面监控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核算等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市直部门项目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直部门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市直部门项目单位,相应扣减下年度预算资金。对审计或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存在问题的市直部门项目单位,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视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情况调减项目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3〕93号)同时废止。